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7】116号

信息来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9-26 |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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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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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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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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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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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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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发〔2006207)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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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员工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将依法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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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萧山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逐步向其它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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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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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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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烟花爆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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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通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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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萧山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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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属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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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在瓜沥镇和红山农场同步开展全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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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确保投保费率与参保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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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机构。对首次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2017年对国家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领域的企业给予10%保费的首次投保补助,对其他鼓励投保行业领域的企业给予15%保费的首次投保补助。2018年起对其他鼓励投保行业领域的企业给予10%保费的首次投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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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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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监察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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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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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金属冶炼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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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投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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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财政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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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场)、平台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宣传推广和投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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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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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主险包括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和施救费用保险等险种。附加险由承保机构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和企业需求开发,企业根据需要自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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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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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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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施救费用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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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近年来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实际,原则上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险、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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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根据行业差别、参保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过往事故记录、参保人数等情况,制定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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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前提下,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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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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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区安委办负责对全区具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核,以政府采购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3家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便捷的理赔程序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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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开发设计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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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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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绩效评估委员会,对承保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能力等进行评估、考核,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推荐及名单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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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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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控职能,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业化管控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承保机构要聘请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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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镇街(场)、平台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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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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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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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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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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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等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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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前已自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保险期满后应统一到公开招标确定的承保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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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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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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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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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3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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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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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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